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余市環境污染防治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環境污染防治辦法》已經2014年2月12日市八屆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8日
新余市環境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水、大氣、固體廢物污染和其他污染的防治,適用本辦法。
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稱污染源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物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條 對污染源企業監管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污染源企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污染防治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防治目標和年度計劃落實到位,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總責。
第四條 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環保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區)公安、城管執法、工商、安監、水務、交通運輸、工信、農業等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五條 新建、擴建或者改建有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其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六條 污染源企業應當加強污染防治設施的日常管理與維護,并保障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污染防治設施
因設備故障需檢修或者停運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制定污染物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環保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 向大氣排放顆粒物的污染源企業,必須采取降塵、除塵等措施,防治顆粒物污染大氣。
運輸、裝卸、儲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必須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
第八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污染源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污染源企業,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第九條 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條 市、縣(區)農業部門應當科學規劃農業產業布局,合理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完善農業基礎設施;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引導農民科學施肥;推廣病蟲草害綜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準施藥等技術,引導農民使用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田間合理灌排,引導農民發展節水農業,防止水體污染。
第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配套建設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設施,保證污水達標排放,推進畜禽糞便等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
禁止在一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網箱、圍欄養殖;禁止向庫區及其支流水體投放化肥和動物性飼料作為水產養殖飼料。
第十二條 在城市市區的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機關或者居民住宅區等噪聲敏感區域內,禁止夜間22時至次日6時、午間12時至14時(下同)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建筑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經城管執法部門和環保部門同意,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三條 在本市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a生社會生活噪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動;
?。ǘ┊a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擅自處置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
?。ㄈ┰谌丝诩袇^域從事經營性的產生噪聲污染的切割作業;
?。ㄋ模┰谌丝诩袇^域從事經營性的產生光污染的露天電焊;
?。ㄎ澹┰诮ㄖ飪炔康倪^道、樓梯、出口等公用地方安裝空調器的室外機。
第十四條 污染源企業應當依法制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報當地環保部門備案,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日常演練。
污染源企業因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置,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保和有關職能部門報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污染源企業應當依法向當地環保部門如實進行排污申報登記,產生危險廢物的污染源企業必須同時報送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第十六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源企業,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
第十七條 對污染源企業的監管情況應當納入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對領導干部與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評價依據。
第十八條 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區域限批或者企業限批制度。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或者造成嚴重生態破壞且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企業或者地方,環保部門不得違法審批其新增污染環境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 建立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制度。環保部門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發現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處理;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線索和有關證據材料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
?。ㄒ唬┲攸c污染源防治;
?。ǘ﹨^域性污染防治;
?。ㄈ┪廴痉乐涡录夹g、新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應用;
?。ㄋ模﹪鴦赵阂幎ǖ钠渌廴痉乐雾椖?。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尾氣實行檢測制度。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
第二十二條 在用機動車不符合制造當時的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得上路行駛,環保部門不予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對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交通運輸部門不得辦理機動車營運定期審驗手續。
第二節 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市實行重點污染源企業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制度。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重點污染源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設備,并與省、市、縣(區)環保部門監控中心聯網。在線監測設備經環保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在線監測設備在正常運行情況下取得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保部門實施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本市重點污染源企業名錄由市、縣(區)環保部門商有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列為重點污染源企業:
?。ㄒ唬┥霞壊块T列為重點監管的污染源企業;
?。ǘ┐嬖诃h境污染事故重大隱患的污染源企業;
?。ㄈ┏鞘形鬯c垃圾集中處理廠(場);
?。ㄋ模┨幱诿舾袇^域的污染源企業;
?。ㄎ澹┝袨閷m椪蔚奈廴驹雌髽I;
?。┢渌枰袨橹攸c監管的污染源企業。
重點污染源企業名錄實行動態更新管理。每年根據排污因子和排污量統計、監督性監測以及管理需要等情況,對重點污染源企業名錄進行更新調整。
第二十五條 重點污染源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按照環保部門的要求,建設、安裝自動監控系統:
?。ㄒ唬碛邢虼髿馀欧艧焿m、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額定蒸發量在20噸以上的燃煤鍋爐的;
?。ǘ碛杏薪M織向大氣排放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相當于額定蒸發量在20噸以上燃煤鍋爐的工業爐窯和固體廢物焚燒爐的;
?。ㄈ┤张欧藕卸愇廴疚锏膹U水1000噸以上的;
?。ㄋ模┤张欧藕幸活愇廴疚锘蛘卟《?、病菌的廢水100噸以上的;
?。ㄎ澹┪鬯幚韽S、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污水集中處理廠、二類三級以上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滲濾液、醫療廢物和有毒有害廢物處置場污水;
?。┝腥搿秶抑攸c監控企業名單》和《江西省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
?。ㄆ撸┯绊懝怖骓氈攸c監管的;
?。ò耍┉h保部門根據實際排污情況認定應當安裝自動監控設備的。
第二十六條 重點污染源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記入違法企業“黑名單”,在環保部門網站上予以公布:
?。ㄒ唬╇S機抽查三次以上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ǘ┻`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以及處置規定的;
?。ㄈ┧皆O暗管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污染物的;
?。ㄋ模┮颦h境污染引發一次以上群眾集體上訪且造成較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ㄎ澹┻`法排污造成重大級以上環境污染事故的;
?。┮颦h境問題且不落實整改措施被列入省級以上環保部門掛牌督辦名單的。
第四章 責任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保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床扇∮行廴痉乐未胧?,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
?。ǘ┪唇洰數丨h保部門批準,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
?。ㄈ┪床扇∶荛]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
?。ㄋ模┏鞘酗嬍撤諛I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九條 拒絕或者謊報國務院環保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市、縣(區)環保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窗匆幎ò惭b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設備的,處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ǘ┰诰€監測設備未按規定與環保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ㄈ┎扇∩米圆鸪?、改動或者故意損壞等方式致使在線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未經環保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第三十二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保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環保部門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務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水務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區域內,夜間或者午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作業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處置廢棄物,或者從事農業施肥施藥、養殖和電焊、切割作業等造成環境污染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污染源,由環保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在限制行駛區域、時段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污染源企業,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依法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保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準。
對需要關閉、停業的污染源企業,由環保部門書面告知工商、供電、供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環保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 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對未完成目標任務考核的地方,依法追究相關領導或者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罰款時,應當執行“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和江西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劃定標準。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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